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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6-24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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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办函〔2021〕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要求,我省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破解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和执法不规范、不透明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明确执法事项

《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各地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并可结合实际对《目录》进行补充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执法事项按程序审核确认后,需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有关部门权责清单应与《目录》做好衔接,按程序完成本领域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和部门权责清单调整。省级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调整后,市级相关部门要完成市级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和权责清单调整。

三、明晰执法责任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目录》中明确的第一责任层级,是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要健全监管制度、压实执法责任。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和本辖区乡镇(街道)承接能力调整由镇街承担执法事项的,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要求衔接,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任务和执法特点,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

四、规范工作程序

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改革,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实行现场检查计划制度,科学统筹日常监管和各类专项执法检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按照“互联网+监管”要求,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执法规范化。大力推动生态环境智慧云平台建设,与公共数据资源、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形成有效衔接,集成问题发现协同、现场指挥调度、规范执法检查、数据分析决策等功能模块,实现闭环式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留痕。

五、深化部门联动

建立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形成执法合力。生态环境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案件移交机制,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要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拘留类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加强执法协作,健全联动工作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六、优化执法服务

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强化执法普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快速办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请省委编办会同省司法厅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目录》由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印发。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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